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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1501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学院和用工单位协同管理。

第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二)审核发放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岗位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在课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以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第四条 单位用工岗位的设立和登记: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工单位申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学生可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研岗位、后勤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等;

(三)每学年初,由各用工单位事先拟定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和计酬标准,填写《甘肃中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审核并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校外用人单位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经各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核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用工数量及报酬标准,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前必须签订用工协议;

(五)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和辞退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各学院要对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建立起相应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档案,尤其是特困生档案,作为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的参考。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原则:

(一)道德品质良好,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习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

(四)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五)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程序:学生自愿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审核录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予以辞退:

(一)不服从用工单位管理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三)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四)因故休学者;

(五)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六)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七)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八)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院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纪律 

第九条 遵守岗位纪律,努力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本人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确定、考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

 (一)根据我校2010324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方案实施。

 (二)学校每年将勤工助学活动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相联系,凡获得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考核为优秀者直接评为国家助学金一档(3000元);良好者直接评为国家助学金二档(2000元);合格者直接评定为国家助学金三档(1500元);不合格者不予评定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考核与发放

(一)除语音教室等特殊岗位由用工单位自行管理外,学生工作处每天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填写《甘肃中医学院教室卫生情况检查统计表》,每周一将上周卫生情况公布于学生工作处网页接收全校监督。本学年中凡被学校相关部门通报一次或学生工作处检查不合格两次,本学年取消评定优秀的资格;本学年中凡被学校相关部门通报二次或学生工作处检查不合格四次,本学年取消评定良好的资格;本学年中凡被学校相关部门通报三次或学生工作处检查不合格六次,本学年取消评定的资格。

(二)每周星期六教室卫生由上课班级负责打扫;星期日教室卫生由使用教室进行晚点名的班级负责打扫,学生工作处不予考核,勤工俭学学生有负责监督检查的义务。

(二)凡因勤工助学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随后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勤工助学管理现象的,一律取消或降低助学金档次。

(三)各用工单位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到计财处统一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后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各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以便调整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如发现各学院推荐的学生不符合要求,学生工作处奖助贷办公室将取消该学生的资格,同时减少该系的勤工助学名额。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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