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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阅读次数:1590

学生证管理规定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拥有学生证。

    二、学生证号即学生本人学号,办理学生证应有学生所在学院登记造册,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由学校加盖钢印,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注册后方可生效。

    三、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申请补发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根据家庭住址如实填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将不予发放乘车优惠卡。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外省乘车区间的学生,需持父母现工作所在地区派出所迁移证明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暂住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

  五、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六、学生遗失学生证,应立即向所在学院报失,并在省级报纸上挂失,学生持挂失报纸和《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回的,应立即交回学生工作处核销。

  七、凡学生证破损需更换者,携带原破损件和《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在学生证补办期间(每年5月、12月)由学生本人到学生工作处换领;校转专业者、转入我校者在学生证补办期间持《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到学生工作处领学生证。

    八、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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