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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阅读次数:1484

副高职、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2006年4月11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强化全体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充分发挥教职员工的育人作用,积极营造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氛围,努力加强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进一步密切师生关系,构建和谐校园。

二、联系学生班级的人员范围

担任实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聘任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高级实验师等在岗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有联系学生班级的任务。

三、联系人的职责

1、指导和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2、深入学生教室、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3、引导学生确立“学习型人生”的理念,培养学生自觉学习、努力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和开拓创新意识,在学生中形成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参加班会、深入学生宿舍和课堂各2次以上,为学生开展专题辅导或讲座1次以上,积极参与班级的重大活动。 

四、管理与考核

1、联系人对联系院领导和学生所在系负责。

2、每年底,由各系党组织和学生对联系本班的副高职或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制定,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者,分别在年终考核加分项中加8、6、4、-2分,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

五、联系期限

联系班级的联系人每2学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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